大家都知道,我们买了房子之后,这个房子是永远属于我们的,但是房屋下面的土地却有使用期限,我们的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70年,那么这个七十年是怎么来的呢?
追根溯源,这里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土地使用权”是如何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其二,“70年”这个使用期限,是如何制定的?
第一个问题,与两次修宪有密切关系。
第一次是在1982年,宪法中增入了一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家第一次正式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自此,国家获得了一切城市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次是在1988年,删除了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增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自此,城市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政府出售城市土地使用权,有了合法依据。
第二个问题,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70年”,这一规定,最早见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制定过程,据时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自述,大致如下:
“这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英国可能是实行批租制最早的国家,那时全英土地全部归国王所有。开始时批租年限最高为999年,实际是永租制,后来逐步减少,香港原来属于英国管辖,也是实行批租制,开始批租最高年限不超过九龙租地的年限。后来逐渐调整为75年,但也有短期的。参考他们的做法,并考虑我们没有批租经验,规定较短的年限为好。于是,国家土地管理局递交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五十年。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时,时任中央主要领导问我为什么规定50年,长一些行不行?我当时回答:一是我们没有经验,开始规定较短期为好;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三是我们过去规定房屋使用期一般为50年;四是如果认为时间短了,再增加几十年也是可以的。后来制定法律时,改为最高年限70年。”
这就是我们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70年的历史渊源,知道了它的历史渊源,我们或许能多一些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