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中江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8月29日起,在中江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
根据国务院2015年3月1日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中江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8月29日起,在中江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中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由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登记簿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2016年8月22日----2016年8月26日中江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暂停办理所有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整合、调试工作。从2016年8月29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中江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8月29日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以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2016年8月29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办理地点
中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特此通告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