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了规范,将于3月1日在我省正式实施。
规划选址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经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许可证;在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的,乡镇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同时,农房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勘察设计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农房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并免费提供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
建设施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农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纳入村务公开内容。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农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村民需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存档。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农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老旧农房安全管理、农房建房申请人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经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许可证
*在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的,乡镇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
*农房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农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村民需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