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成为了近日全民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再一次将房屋继承、赠与等相关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从公告原文以及官方解读来看,本次个税调整主要是针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除此只外,还将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而大家最为关注的,讨论得最火热的“新政”:“房产无偿赠与以及继承...”方面的问题,在本次调整中仅仅是项目类别的调整,其政策实际上并不是2019年的新政,而是2009年的政策(财税[2009]78号),颁布时间为2009年5月25日。
虽然这个政策颁布已有10年之久,但在大家讨论期间,小编发现,目前有很多人对房产无偿赠与以及继承相关的税收政策并不是很了解,既然话已经说到这个地方了,那我们不妨再来看看相关政策!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不过,以下几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将不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据小编了解,目前在德阳,符合以上条件的赠与虽然可以免征个税,但依然要缴纳3.15%的契税,而继承则是在本次免征之后不需要缴纳其他税费了,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继承在“传房”的过程中最划得着。
但是,我觉得还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关于继承这方面的问题:
子承父业在中国已流传千年,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理所当然的认为父母的财产就应该由子女继承。但其实不然,据了解,“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而其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则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则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所以法律意义上,可以继承父母财产的并不仅仅限于子女!小编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最好还是提前立个遗嘱并做好公证才好!
最后,再说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据财税[2009]78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也就是说,假如你满足上面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条获赠房产,但如果你在获赠后要把这套房子卖掉,那么你卖掉这套房子的钱减去该房产原购入价和相关税费,剩下的就属于“偶然所得”,而这部分钱就需要缴纳20%税费。
还没搞懂?没关系,我们举个例子:
小明父母生前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产,小明继承后以100万元的总价将房产卖出,假如小明转让过程中缴纳了各种税费约4万元,那么小明就需要缴纳(100-60-4)*20%=7.2万元税费!
这样来看,如果继承或受赠的房子再次交易的话,所产生的费用还是不低,当然这中间还存在原房价和转让价的价差问题,价差越大,缴纳的税费就越高,价差越小,税费也就相应的越低!
不过,从中江近年来的房价上涨幅度来看,相信缴纳的费用都不会太低!
所以,如果您考虑将您的房子作为传世豪宅交给子女呢,那么通过继承的方式自然是最省钱的一种办法!如果考虑后期会卖掉的话,就可以考虑过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