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也就是房产证)有多重要就不用说了,尤其是对于经适房、安置房等这类小区,没得证就不能交易。
还有那些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等等不动产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最近,德阳起草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在正在征求意见中,全文内容如下,注意看红色标注的重点部分——
一、关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缺失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登记
1.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且无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2.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存在超范围用地、改变规划条件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启动处置程序,对符合规划可以以完善用地手续方式解决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完善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3.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经公告无异议后,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登记。
4.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缺失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或区(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提供符合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登记
已销售的开发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未经验收的房屋,由市政府或区(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参照《关于分类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的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20〕276号)相关规定,提供符合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房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但登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分别按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但有证据证明原登记用途错误的,可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
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经公告无异议后,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用户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产权单位已办理土地登记,按照《关于德阳市市区房改房土地分割的通知》(德市国土资[2010]126号)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宗地分宗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以原宗地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按城镇住宅用地办理登记。
(二)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权属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按《德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府发[2000]111号)规定“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收取”,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划拨补出让的,按房屋评估价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符合规划合法建设的配套车位、商业用房等不动产,经房屋(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登前,以土地分摊(含建筑占地分摊、公共面积分摊)面积,按住宅、商业等的市场评估价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首登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配套车位、商业用房等不动产以土地分摊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转移登记。
(四)灾后重建项目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的,可参照上述方式处置。
四、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七十七条第三款“以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处置国有资产涉及不动产应先到自然资源部门了解规划建设设计条件。
处置地块用途符合规划用途,且能够独立建设的,可以进行处置,否则不得处置。处置机构应将学校、医院等特殊用途用地告知竞买人,竞买人竞得后不得改变用途。对本《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下发前经批准已处置的不动产,其处置用途与规划用途(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处置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处置用途相近的出让土地用途补交出让金),地上建筑登记用途不变,重新按补交出让金对应的土地用途登记。
五、关于建筑物超占宗地范围的不动产登记
建筑物超出让宗地界线,建设单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人应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原按“综合用地”登记的不动产变更或换证登记
(一)原按“综合用地”出让办理了土地初始登记,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需明确综合用地具体用途的,应结合政府批文批准用途、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用途、出让金缴纳标准、投资计划(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方式进行核查并认定土地用途。
(二)原按“综合用地”出让办理了土地初始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结合政府批文批准用途、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用途、出让金缴纳标准、投资计划(立项文件)、规划设计等方式进行核查并认定土地用途。
七、关于规划条件明确主要用途可兼容其他用途,出让时只按主用途出让的问题
规划条件明确主要用途可兼容其他类型用途,出让时只按主用途出让的,已建成的按宗地补交兼容其他用途出让金后方能登记。例如:居住用地,可兼容商业,土地出让时按城镇住宅用地出让,经批准建设有商业性质房屋的,按城镇住宅用地与城镇住宅、其他商服用地进行宗地市场价评估,补交出让金差价后按城镇住宅、其他商服用地登记。
八、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用途与现行规划用途不一致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用途(土地用途)与现行规划用途不一致,政府同意不予收储或未列入收回计划的,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证书登记的用途或房屋所有权记载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不涉及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
1.不涉及违反“三区四线”等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如:占用道路、广场 、绿地、高压走廊 、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蓝线等用地;
2.不涉及各级部门督察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3.不涉及侵占公共利益和引发群体事件的;
4.设计单位出具意见中不存在违反消防、安全等国标设计规范的情形。
5.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关于缺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动产登记
(一)对于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履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经过审批但相关资料遗失的项目,须先由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并在补充完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竣工的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法定登记要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不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依法应修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手续、人防工程达不到验收标准、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规划核实面积大于人防许可面积的,由人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经整改后,人防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