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上学,学霸都是别人家的。
长大了买房,好物业也是别人家的。
昨天有网友来说,他们家所在的小区,给他们每家每户发钱了。
对于这种物业,我的态度是不建议有,因为我没有!
事情是这样的——
重点梳理出来:
其实呢,给业主发钱,在德阳也不是首例,但确实数量非常的稀少,老实说,你所在的小区有没有给业主发过钱呢?
苍天啊大地啊,交了十多年物业费,可能绝大多数人从来就没有看到过回头钱,像网友家的这种物业,确实非常容易让人眼红。
说穿了,能实现业主获得收益,离不开物业的有效管理,也离不开业主的监督、团结。
那作为一名业主来说,你晓不晓得业主公共收益从哪里来?
5、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场地用于租赁或经营产生的收入;
6、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后的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等。
这些你可能随时都看到有不同商家的广告展示,但实际收益哪里去了呢?
自然是物业公司。
但是,这些广告位有些是属于小区业主全体共有,收益也应该是归属到全体业主。
而如果没有业主去过问,那么这些收益就会由物业公司支配。
遇到好点的物业公司,还会“用之于民”,将这些收益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或者返还给业主。
而遇到不那么好的物业公司,没有公开过任何收入明细,也没有公开支出情况,这部分收益要去往何处,就不得而知了。
那么这时候,就体现出了业委会的重要性了。
如果没有业委会,也就没有业主的“代言人”去和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传达,也更无法实现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协助了。
所以如果你们小区也想要公共收益回归到业主手里,成立一个靠谱的业委会,是*基本的前提。
那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可以怎么用?
这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