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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即将正式出台 房产证上写谁不再重要

  • 编辑:小母哥
  • 发布时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历时7年终于正式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离婚分房有了新的解释,还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又要给大家厘清哪些问题呢?对于大家平时比较关心的问题,同时《物权法》又有新解释新规定的,住在中江小编特意收集整理了一番,往下看。


       一、男女朋友/夫妻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离婚了房子归哪个?


       一直以来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另一方想争房产比较麻烦。近日,最高法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对于类似问题规定,在不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出资购房协议等证据直接认定另一方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同时,对于房屋登记簿记载“失真”,可以起诉纠正。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指出,房屋登记簿并不是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还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判决的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二、预售房要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开发商要再出售或抵押就无效了!


       生活中,一房二卖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也是老百姓买房时非常担心的问题。如果第二个购房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前一购房者往往拿不到房子,最多只能跟开发商扯点烂经。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三、善意取得制度很关键,到底什么是“善意取得”?


       新《司法解释》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绕晕了,有木有。那就举个栗子:啃老朱(转让人)长年住着他老汉的房子(真实权利人),有一天莫钱了就擅自把房子转让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受让人),小李付完钱后,啃老朱的他老汉也晓得这件事了,就愤怒地跑去找小李想要回房子。这时候,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房子应当归小李。


       当然,如果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比如说,甲将车子卖给乙,但是是在荒郊野外交易的,乙购买了,但是根据交易场所的习惯,这时乙就有重大过失,而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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