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火网络旗下    房产服务热线:186 8381 7787

卖房还收“天然气开通费”?这家房地产公司挨到起

  • 编辑:小母哥
  • 发布时间:

一起成功的诉转案,当事公司被罚款214200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28400元.具体是什么案件呢?请听小编为您慢慢道来~~~


0_wx_fmt=gif&tp=webp&wxfrom=5&wx_lazy=1.gif


案件经过如下:


近日,中江县工商质监局对消费者投诉一房地产公司为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要求业主缴纳“天然气开通费”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公司被罚款214200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28400元。


“红盾春雷行动2018”刚拉开帷幕,中江县工商质监局就接到12315投诉,称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交房时要求业主缴纳每户4200元的“天然气开通费”,投诉人认为该收费行为不合理,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该局依法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自成立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016年某月,当事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中江县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始建设商品房住宅,并于2016年底开盘销售。至案发,楼盘一期已销售了140户,当事人和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第2子项约定天然气开通费需由买受人承担,在2017年8月交房时,当事人要求每户必须支付4200元天然气安装费并向业主开具了收据。至案发,当事人已向楼盘一期102户业主按照每户4200元的标准收取了天然气开通费。


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商品住宅成本构成,明确规定供气费用计入商品住宅成本,燃气安装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我们对政策不了解,原来新政策早已规定了不再收取‘天然气开通费’,幸好知道得早,不然过了追诉时效就麻烦了!”一业主庆幸地说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属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142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公司已退还了向102户业主收取的428400元“天然气开通费”。





对买房有疑问?直接找房产咨询师,量身定制你的个人买房解决方案!

免费咨询电话:0838-713 5077

亲,你尚未登录!请先登录再后评论。登录
  • 游客
    2018-01-12 21:53:32    广东
    赞(10)
  • 那个公司,名字怎么不公开?
  • 回复

推荐文章

此页面所示信息由开发商提供,最终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服务热线

186 8381 7787

工作日9:00-18:00 法定节假日休息

法律顾问:德阳聚道律师事务所

中江房产网

中江房产网

中江房产网

微信公众号:中江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