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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公安、环保、工商等7部门联合通告

  • 编辑:小母哥
  • 发布时间: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江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QQ截图20190116114628.jpg

一、北塔公园、白塔寺、寿宁寺及县城区一环路以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禁止销售、燃烧可燃部分长度大于50厘米且直径大于1厘米的高香,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禁燃放区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爆竹、孔明灯、高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三、2019年2月4日6时至2019年2月5日22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北塔公园、南塔公园、公园广场、玄武公园、魁山公园、寿宁寺、镇江寺、火神庙。


四、春节期间禁止在北塔公园、南塔公园、公园广场、玄武公园、魁山公园、寿宁寺、镇江寺、火神庙等管制区域内摆摊设点。


五、本通告所称春节期间是指从2019年2月4日6时起至2019年2月19日22时止。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公安、环保、城管、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江县公安局   中江县环境保护局

中江县城乡综合管理局   中江县文体广电出版局

中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中江县民宗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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